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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发bifa明天11点正兴统计知识竞答赢家用好礼开抢!定好闹钟准备入手!(后附知识点)

更新时间:2024-12-17 14: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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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统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它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公民等,统计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

  二是统计法所规范的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指统计法体系中包含着大量的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如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标准等。这些都是由有关机关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发布实施、赋予法律效力后,成为统计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统计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统计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实施细则》等、地方性统计法规如《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统计行政规章如部门统计行政规章、地方统计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等。

  ①集中统一的原则。②实事求是的原则。③责任制的原则。④依法修改统计资料的原则。

  是指统计部门在组织管理统计工作和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由于统计工作覆盖面广,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公民,都是统计活动的参加者,都可能成为统计法律关系的主体。

  (1) 统计人员具有依照法律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①履行职责时必须出示县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工作证件。②实事求是,遵守职业道德,具备专业知识。③必须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统计任务。④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⑤保守统计秘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性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统计法》规定,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的,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实施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计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它具有如下特征:

  (1)统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是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统计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法律(包括统计法律) 授权的国家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项权力。

  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人给予的行政处罚。它是统计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警告。属申诫罚。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的谴责和警示,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一种精神上的惩戒,以申明其违法行为,并使其以后不再违法,否则就要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警告既适用于公民,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2)罚款(属于财产罚的一种) 。是指行政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依法损害或者剥夺行为人某些财产权的一种处罚。罚款就是依法对行为人财产权的剥夺,不管行为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只要违反了法律、法规,危害了行政管理秩序,就可以依法予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属财产罚的一种) 。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违法所得,是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财产,对违法所得的没收,本质上是一种追缴,而不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

  行政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系统的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施行的制裁措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处分分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统计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十种: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等。

  刑事法律责任,又称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统计法》规定,违反《统计法》构成犯罪,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下列几种情况:

  (1)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依法”,主要是指依照《刑法》第255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利用统计调查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1条的规定,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泄露统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39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4)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利用统计调查欺骗统计调查对象或者统计资料使用者,构成诈骗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200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统计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修订草案中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与国家统计局取得的统计资料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国家统计局协商一致后公布。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向社会公布的政府统计资料应当客观、真实,这里规定的“协商一致”含义不清楚。

  全国人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必发bifa、国家统计局研究认为,为避免出现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其他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不一致,影响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的情况,建议在修订草案规定的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的基础上,将修订草案中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

  2.为了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维护统计工作秩序,2009年6月22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统计法修订案,加大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并建立了将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行为与其信用记录挂钩的法律机制。

  根据统计法修订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信用系统中予以记录: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推诿或者阻挠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除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外,统计法修订草案还增加了暂扣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种类。此外,统计法修订案提高了罚款的数额。其中一条规定: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施行。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此外,统计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6月27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统计法。这次修订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从防止行政干预、强化统计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大大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助于严惩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

  统计资料的重要性人人皆知。统计数据失真,既是基础性错误,也是根本性错误,它会让之后的一切都成为无本之木。没有统计工作的科学、统计数据的真实,科学发展就无从谈起。

  早在1998年,中办、国办就在联合通知中明确指出,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腐败行为,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加以纠正。同志也多次强调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加强统计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

  近几年,为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国家采取了不少措施加大对统计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如国家统计局2006年8月成立统计违法举报中心,打击“数据注水”;2007年9月,国家统计局公布《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从事经营活动进行规范;2009年5月,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等,从各个层面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但是,这些年来统计资料失真问题虽如同过街老鼠一样人人喊打,但这一人人皆知、人人痛恨的问题仍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片面强调经济增长指标,并将其作为评价考核领导干部的主要标准。少数领导干部受不正确的政绩观驱使,形成了所谓的“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现象。

  几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检查统计法实施情况时发现,重庆市某镇2004年上半年为了实现“双过半”目标,镇领导授意统计人员在某企业300万元产值数据后加个“0”,变成“3000万元”。严肃的统计数据如同地方领导自家女儿头上的花头绳,似乎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改换。

  新统计法的出台,再次体现了党和政府维护统计资料真实性的坚强决心。但是,法律的重要价值在于执行。再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严格执行,也会变得毫无意义。近年来统计造假现象的严重程度,主要原因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必发bifa。

  “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现象的存在,不仅反映了法律得不到认真贯彻落实的问题,而且诱使少数领导干部漠视法律,前赴后继地在统计数据上造假。所以,要使修订后的统计法发挥效力,关键是要不折不扣地全面落实这部法律的有关规定,严肃惩处每一起统计违法行为,不但让造假者的企图落空,而且要让他们因违法而失去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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